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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网警依法处置涉“强奸案件”谣言

4月24日晚,湖北咸宁网安民警工作中发现,有网民在某短视频平台用方言发布消息称:


不得了!不得了!有人翻墙到隔壁强奸了,家人们夜间房门一定要锁好……


视频引发大量网友关注评论,两条累计浏览量13万。


就在网安民警展开调查时,该网民还开启了视频直播,在直播间进行粉丝连麦。不少网民识破了她凭空捏造、张口就来的“善意提醒”。



网友纷纷留言劝诫:


你为了流量到处传谣不对吧!


叫你删除你还在这到处传。


你那条视频要是被别人转播了,网警马上就会找到你家。


快速反应


当晚22时21分,在多方调查核实,确认该信息为谣言后,网安民警立即联系正在直播的女子王某某,责令其删除不实信息。



初步查明,该女子当晚先后在其两个帐号发布了谣言视频,截至删除前,两条视频累计获点赞1200余次,评论260余条,被转发900余次。


依法处置


4月25日上午,咸宁通城警方依法对造谣女子进行了传唤。


当晚,违法行为人到案。



经审讯,女子王某某对其造谣行为供认不讳。


据交代,24日18时许,其驾车经过通城某路段时,看到景色不错,即时兴起边走边讲,录制了视频发到网上。


回到家后,看到所发内容能引起发网友关注热议,随后继续如法炮制,在家中录制相同内容的视频在其另一个帐号发布。


为获得更大的流量,最后还开启了直播讨论相关话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行为人王某某被通城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其网络平台账号予以封停。


网警普法:造谣、传谣的相关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