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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车位安充电桩遭物业拒绝,法院判了!

小小充电桩背后,关系着广大车主的权益,关系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推广,关系着绿色低碳国家政策的落实。


近日,记者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案例,物业公司因不配合业主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被业主告上法庭。法院以判决方式强制要求物业公司为业主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书。本案是沈阳地区首例,在本地区具有重要的司法示范及社会意义。


车位安装充电桩起纠纷


李某系沈阳市铁西区某小区业主,其与开发商签订《地下车位租赁协议》,约定租赁年限20年,剩余年限为开发商赠送,使用年限同住宅土地使用证年限。李某因购买新能源汽车,拟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需召开业主大会为由拒绝出具同意安装证明,导致李某无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安装充电桩。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物业公司协助办理安装充电桩手续。


自家车位有权申请安装


法院认为,业主作为案涉车位的长期使用权人,有权申请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设施,物业公司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给予配合、提供便利。根据《地下车位租赁协议》约定,业主有权在其使用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且产权单位铁西区人防办明确表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不反对业主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以此拒绝缺乏依据。


未侵犯其他业主权益


关于物业公司主张安装充电桩需经业主大会同意的问题,本案中,李某对案涉车位享有长期的专属使用权,安装充电桩时因布设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公共部分的合理使用,物业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故法院对物业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相关文件,并协助办理安装所必需的其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