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廉政>廉政讲堂

不仅查贪官还要治庸官

 

    7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玩忽职守案。检方指控其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衡阳市发生严重贿选,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

    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首个因玩忽职守被双开的高官,童名谦案的样本意义是巨大的:治腐不能止于治贪,为官不为也是腐败。 
    长期以来,以失职渎职为主要“病症”的庸官现象,一直都是官场中需要深入治理的问题。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2013年1月的通报,2012年全国共有30315人因贪污贿赂行为受到处分,有42606人因失职渎职受到处分,后者的人数明显多于前者。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庸官的失职渎职行为只有在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时,才 构成违纪违法,现实中很多情节较轻的失职渎职行为并未得到处理。更令人担心的是,庸官行为并非仅仅表现为失职渎职,还表现为思想品质差、工作能力差、得过 且过、不思进取、见难就退、遇事就躲等。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干部队伍作风为之一振,但一些地方官员不吃喝了,也不办事了,这便是典型的庸官行为。


    庸官现象的危害往往呈现出步步惊心的进化异变趋势。其必然与懒政联系在一起,而且很可能进一步导致散奢,并最终引发贪腐。正因此,庸官现象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查找庸官滋生的原因特别是制度性因素,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便显得紧迫而重要。


    录用、考核、监督机制方面的漏洞难辞其咎


    通过对诸多庸官现象的分析,笔者认为导致庸官产生和存在的制度性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公务员录用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尽管《公务员法》等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务员的录用条件作出了规 定,却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周延之处。比如,不恰当地赋予用人单位某些自主权力,为违规设置不合理的招录条件打开了方便之门,容易导致为人诟病的“萝卜招 聘”等不良现象,不能很好地保障“能者上,庸者让”。又如,在招录公务员时过于追求形式公平,制度僵硬缺乏灵活性,常常使一些有关系无才学、有知识无能 力、贪图安逸、不思进取的人进入公务员队伍,而一些有真才实学、有实干能力、有为人民服务精神的人却被淘汰。


    二是公务员考核形式主义严重。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鞭挞落后,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许多不尽如人 意的情况。有的地方和部门大搞形式主义,填表格,走过场,既不能及时发现公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公正体现公务员的工作成绩,导致干好干坏一个样、 “站着不长,绊倒不响”,造成鼓励平庸压制先进的不良后果。在有些地方和部门,公务员考核甚至成为一些领导干部收买人心、拉帮结派的工具。那些肯听话,善 于溜须拍马、投机钻营的公务员会得到晋升,而那些勤勤恳恳、为人耿直的公务员却可能受到压制和排挤。长此以往,必然造成升迁考核与工作业绩的脱钩,岂能不 导致庸官大行其道。


    三是公务员监督问责机制乏力。按照法治国家的要求,“有权力的地方就要有监督”。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 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道德品质乃至不作不为,都是监督的重中之重。然而,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这样一种错误观点,认为公务员的行为只要没有严重侵犯国家利 益、集体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就不需要接受监督和制裁,导致在监督问责方面忽视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能力等。现在,治庸治懒已经成为共 识。但是,相关的监督问责机制并未配套。尤其是在庸官的绩效评估方面,尚未形成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缺少精细化的评估标准。一个官员的行为是否属于“无 为”,其是否属于庸官,往往难以界定,也就不好开展监督问责。


    打造严密的制度体系和有力的监督措施


    “权力意味着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为官就意味着要勇于担当,选择这一职业就要勤勤恳恳为民办事,绝不存在什 么所谓“不贪就好”、“无错即对”的荒唐逻辑。平庸就是过,庸官奉行的“无为”哲学,本质是对权力和责任关系的扭曲认识,是对责任的推脱和亵渎。因此,治 理庸官的关键便在于通过严密的制度体系和有力的监督措施,促使责任归位、到位。


    首先,完善公务员管理法律体系。《公务员法》制定于2005年,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法,该法共18章 107条,平均每章条文不足6条,但其内容却涵盖了公务员义务权利、录用条件与程序、职务与级别、考核、职务任免升降、奖励、惩戒、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 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务聘任、法律责任等有关公务员管理的各个方面。从历史和国外的经验看,当统一的《公务员法》规范的内容比较宽泛时,一 般都会在其之下辅以补充性立法,制定《公务员录用法》、《公务员工资福利法》、《公务员申诉控告法》、《公务员惩戒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迄今为止,我国 许多应当与《公务员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制定出台,其中便包括与鞭挞慵懒相契合的问责和惩戒法律规范。由此,便不难想象当前庸官泛滥的立法因素,以及 完善公务员管理法律体系的紧迫性。重中之重是完善公务员考核晋升体系,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惩戒和问责庸官的主体、对象和程序等,提高治理庸官的法治化水平。


    其次,修改公务员管理制度中不符合现实情况的具体规则。立法具有滞后于现实的缺陷,公务员管理制度实施以来, 很多现实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立法机关应及时修改不适应时代需求的公务员管理规则。比如,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权力,随意设置公务员招录条件的问题, 应当设计出更加合理的招录规则,保障招录过程的公平公正,充分发挥其“淘汰落后,吸收先进”的作用。又如,针对公务员绩效评估重惩罚轻激励、容易滋生“不 求有功,但求无过”消极政绩观的弊端,应当建立惩罚与激励并重的绩效评估体制,增强公务员勤勉工作的动力。


    再次,理顺并健全公务员监督体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监督公务员的主体是多元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上级 机关、立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等都可以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而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公民、社会组织包括新闻媒体等也可以对公务员实 施监督。


    从表面上看,多元化监督主体对公务员的监督是全面而完善的,但从实践来看,对庸官的监督效果不甚理想。公务员 所在机关及其上级机关主要关注工作任务的总体完成情况,忽视对公务员个人思想道德、职业操守的监督。审计部门主要关注财政经费的使用情况,而纪检监察机关 则主要审查公务人员的违纪情况,且由于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短板和漏洞,纪律监督的能量并未得到最大释放。另外,立法机关监督的重点是行政机关领导行为的 合法性,司法机关监督的重点是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也都无法保障监督范围的周延性。公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虽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毕竟不属于法定 监督的范畴,在调查手段、程序等方面受限较多,往往难以深入,而必须倚重国家监督机关。上述情况表明,对庸官行为的监督,无论是在纪律层面,还是在法律层 面,都存在重大短板,有必要理顺并健全公务员监督体制,扫清监督的“空白地带”,让庸官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就我国目前的监督体制和实际情况来看,身为专责监督机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肩负起强力治庸的重担。不仅要高 悬利剑,重拳惩治严重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权益的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行为,还应采取相应措施,监督惩戒公务员不符合职业操守的碌碌无为、得过且 过、消极度日等行为。唯有这样,才能还人民一个清正、廉洁、高效的政府。(陆伟明)